立院三讀通過 語言治療師須實習375小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12/5/1148t.html

更新日期:2008/06/12 18:02

(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二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語言治療師法」,明訂國內外大學語言治療相關系所畢業學生,須至少實習六個月或三百七十五小時,成績及格,才能參加語言治療師考試;此外,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,擅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,處罰鍰三萬元以上,十五萬元以下。

依三讀通過條文,語言治療師的業務包括語言理解、表達障礙、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,以及語言發展遲緩等項目的評估與治療;上述業務須經醫師診斷後,由語言治師依醫師的照會或醫囑執行。

在開業資格及罰則上,條文明定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,非經申請核准的語言治療所不得使用語言治療所或類似相關名稱;對於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,擅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,或語言治療師洩漏個案當事個人資料,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,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條文也規定,語言治療師經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、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異常,經主管機關確認後,不得發給營業執照。

此外,為避免誇大不實的語言治療廣告損害民眾權益,條文明定語言治療的範圍僅能包括語言治療所的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,以及語言治療師的姓名及證書字號。9706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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